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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乐发改价格〔2018〕275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发改局,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及其“子改分公司”供区、全资公司供区、控股公司供区的地方电网按省发改委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相关区县应利用本次趸售工商业用电降价空间,尽快拟定本地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调整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及趸售目录电价调整方案另行通知。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
http://www.scdrc.gov.cn/sfgw/jgtzgg/2018-05/18/content_ea4951cd72854ff298dc8c9438660814.shtml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