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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发改局、交通局,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有关价格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8〕579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我市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我市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条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包含开展充换电运营业务的合法企业,在一个固定的场所,集中开展充换电运营业务的设施。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包含开展充换电运营业务,且项目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当地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手续。
(二)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经营场地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用场地,主要为电动汽车充换电提供服务,不提供专门的停车服务。与停车场库合建的充换电设施,应建设在停车场库相对集中的专门区域,设置明显的充换电站标识标牌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非充电车辆占据充换电位。
(三)经营场地若不属于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与场地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方签署不少于3年的合作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
(四)充换电设施应具有一定规模,充换电设施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应不小于150KW,配置的充电桩数量不少于5个,其中直流充电桩数量不少于3个。
二、各供电企业应按相关政策要求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对已建并满足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条件的充换电桩站,应根据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的申请,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三、各地发改部门要积极宣传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加强价格监管,及时反馈执行情况,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