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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乐山市市中区海棠实验中学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
乐发改价格〔2018〕151号
乐山市市中区海棠实验中学:
你校《关于收费标准核准申请》(海棠实中[2017]1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价审委集体审议,现对你校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收费标准:
(一)学费:23000元/生·年;
(二)住宿费:四人间2900元/生·年。
(三)代管费:学校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要严格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学生收取,即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应按该生入学时的标准执行,直至毕业。此批复从2018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试行两年。严禁跨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三、你校在刊登招生广告时,应如实说明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要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包括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在内的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学生中途退学时合理的退费办法等内容,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