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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8-09-07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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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乐发改价格〔2018309

 

各区、市、县、自治县发改局,市燃气公司、乐华燃气公司、峨沙燃气公司: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转发你们,结合《关于稳妥做好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程序适度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各地在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结合输配气价核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天然气增值税率下调、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从紧安排调价幅度。

二、认真排查风险点。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前,各地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密切关注当地市场动态和群众反映。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舆情监测管理,如遇突发情况,应迅速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引起连锁反映。

四、建立周报制度。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结束前,各地应在每周四17:00前将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疏导进展情况报我委(资源环境价格科),以便按要求汇总上报省发改委。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8278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611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8278

http://www.scdrc.gov.cn/sfgw/zcwj/2018-06/08/content_fa67b885ee88427bbf32e35e110d588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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