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价费管理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价调整乐山市主城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8-10-23 浏览量统计: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 分享到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顺价调整乐山市主城区居民用气

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发改价格〔2018564

 

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峨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及时疏导居民用气价格矛盾,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精神,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审议决定,同意顺价调整乐山市主城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

顺价调整后的乐山市主城区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各阶梯气量及销售价格为:第一阶梯气量调整为540立方米/以下,销售价格由1.95/立方米调整为2.18/立方米;第二阶梯气量调整为540立方米—800立方米/年,销售价格调整为2.62/立方米;第三阶梯气量调整为800立方米/年以上,销售价格调整为3.27/立方米;居民合表用户销售价格调整为2.40/立方米。

二、执行范围和时间

本次顺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执行范围是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及乐山峨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苏稽供区等范围内的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用户。

本次调价从201810月抄见气量之日起执行。

三、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措施

为减轻天然气调价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中的“一户一表”燃气用户,由相关燃气企业15/月(包括原有补贴10/月)标准进行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后,由政府承担补贴责任,相关燃气企业取消该项补贴。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中的合表燃气用户,在“一户一表”改造前按现行标准(即1.95/立方米)执行。“一户一表”改造后按上述低收入群体中“一户一表”燃气用户的优惠措施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后,涉及居民阶梯气价的其他事项按《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乐山市主城区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15553)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按照政策规定,对国家、省规定的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城市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农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用气的非居民用户等,按调整后的居民合表用户气价执行。用户也可自主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或非居民气价类别,一经选定,应在12个月内保持不变,供用双方以供用气合同形式约定。

五、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燃气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收费等相关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调价公告、发布调价信息,积极做好居民用气顺价调整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增添服务措施,及时将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措施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及相关责任分工,主动履职尽责,强化沟通协调,细化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积极组织市场供应,确保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和顺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各有关发改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了解顺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0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