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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山主城区公共停车泊位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的通告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8-11-19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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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乐山“双创”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新时代城市治理,做好“缓堵保畅”工作 ,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乐山主城区政府定价管理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实行差别化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差别化收费的实行时间和范围

2018121日起,凡在乐山主城区下列范围内的停车泊位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依法设置的道路(人行道、车行道)临时停车泊位。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对社会开放的内部停车泊位。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医院、学校、公园、体育场馆的停车泊位。

二、差别化收费区域划分(乐山大佛景区除外)

(一)A类区域

  岷江三桥西岸桥头-凤凰路北段-凤凰路中段-凤凰路南段-绿心路-大渡河大桥北岸桥头-沿大渡河至肖公嘴-沿岷江至岷江三桥西岸桥头以内区域。

(二)B类区域

乐山主城区除A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差别化收费时段划分

日间:8:00(含)-19:00;夜间:19:00(含)-次日8:00

四、差别化收费标准

乐山主城区政府定价管理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计费时段

车型

停车场(泊位)类型

占道停车

(占用车行道、人行道)

非占道停车

(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

A

B

 

 

  日间

小型车

(辆·次)

首小时内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以后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

首小时内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以后每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2小时内3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以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

2小时内3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以后每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中型车

(辆·次)

 

 

2小时内5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以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

2小时内5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以后每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大型车

(辆·次)

 

 

2小时内7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以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

2小时内7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以后每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夜间

不分区域、不分泊位类型,统一实行每夜按次计费,标准为:小车5/辆·次,中型车7/辆·次,大型车10/辆·次。

  跨时段

白天时段停车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下同)的,不收取白天时段停车费用;夜间时段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不收取夜间时段停车费用;跨时段停车总时长不超过2小时的,按停放时间较长时段的起价收取。其余跨时段停车的,实行分段累进收费。

  备注

一、车型划分:1.小型车:指7座(含)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以下货车。2.中型车:指8座(含)至19座(含)客车,1吨以上至2吨(含)货车。3.大型车:20座(含)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后,在最高限价内自主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五、免收费规定

(一)停车不足20分钟(含)的车辆免费。

(二)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免费。

(三)残疾人专用车辆和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免费的车辆免费。

六、停车管理

    () 乐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乐山城投集团)具体负责乐山主城区已编号的A类和B类区域的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对社会开放的内部停车泊位的收费管理。收费员应持证上岗,统一着装。

(二) 在乐山主城区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由公安、城管部门统一施划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三) 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辆,应当遵守车辆停放管理的规定,按照停车交通指示标志做到停车入位、朝向一致。

(四)  严禁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摆摊设点、私设路障、停放非机动车、上下货物或有其他占用临时停车泊位的行为。专业工程车、核定载重质量500千克(不含)以上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不含)以上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在本通告所述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

(五)除公安、城管部门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占用、扩大或者撤销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阻止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六)为解决老旧居民小区夜间停车难的矛盾,在不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公安、城管部门将设置部分夜间限时免费停车区域,供社会车辆夜间限时免费停放。

(七)住建部门应按照“新建一个公共停车场(点),取缔一段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原则,对未来乐山主城区公共停车设施进行规划,逐步减少占道临时停车泊位。

(八)各停车场(点)应按规定做好停车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应在停车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准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地位置、定价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处罚规定

(一)对机动车停车不入位、朝向不一致,不按道路交通指示标志停放,在未设置停车泊位路段停放,在限时免费停放区域逾期不驶离等违规行为,公安、城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二)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检查力度,综合采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着力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对不按标准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借机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等扰乱停车收费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通告。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公安局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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