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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乐山主城区政府定价管理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决定从12月1日起调整乐山主城区政府定价管理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并实行差别化收费,这是我市10多年来首次调整占道停车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为使广大市民全面、充分了解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一)城区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和占道停车收费标准低,加剧“行车难”“停车难”的矛盾。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区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而停车资源供给相对滞后,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截至目前,城区机动车保有量为12万余辆,加上外来车辆,需公共停车泊位3.5万余个,而城区公共停车泊位只有1.6万余个,停车泊位供需矛盾大,导致城区道路负荷不断加重,通行效率明显下降,逐渐成为政府、市民头疼的“行车难”问题。现行停车“2 元/辆·次”(2007年制定)计次收费标准已经执行10多年了,低廉的收费标准导致一些车主采用各种手段长期占用停车泊位,停放大量“僵尸车”,部分商家强占公共停车泊位等乱象屡屡发生。一些车辆找不到停车泊位而乱停乱放、滞留在城区道路上或者反复循环行驶,进一步加剧了城区道路拥堵和停车难的矛盾。综上所述,机动车辆快速增长和停车收费标准低的不协调,形成了“交通拥堵─车位不足─车位被长期占用─车辆在道路无效行驶─加剧行车难、停车难”的恶性循环。
(二)政府推动,多措并举治理城市“拥堵”痛点。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缓堵保畅”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缓解“行车难”“停车难”。主要采取了增加公交线路、增加公交车辆、加强停车场建设、加大对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处罚力度、撤除部分临时占道停车场、鼓励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停车位面向社会服务等积极有效的措施。
二、价格制定依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提出“对于路内停车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提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提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地理位置、停车场设施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以及合理引导车流量,促进道路畅通等要求,合理制定室内、室外和道路临时停放三种类型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可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等级差价、时间差价等差别计费办法” 。
三、主要内容
(一)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我市交通拥堵实际情况,将乐山主城区(大佛景区除外)停车需求大,交通拥堵、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划为A类区域;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相对较小的区域划为B类区域。
1.A类区域
岷江三桥西岸桥头-凤凰路北段-凤凰路中段-凤凰路南段-绿心路-大渡河大桥北岸桥头-沿大渡河至肖公嘴-沿岷江至岷江三桥西岸桥头以内区域。
2.B类区域
乐山主城区除A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公安、住建、城管部门可结合我市“缓堵保畅、路网规划、停车需求”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划分差别化收费区域。
(二)时段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实际,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将不同类别区域的计费时段统一划分为日间和夜间两个时段:日间:8:00(含)-19:00,夜间:19:00(含)-次日8:00。
(三)计费方式及收费标准
低价按次收费的方式,导致停车泊位被长期占用,成为制约停车资源发挥效率的“瓶颈”。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的原则,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民承受能力,制定了差别化收费的标准(见下表):
乐山主城区政府定价管理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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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时段 |
车型 |
停车场(泊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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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停车 (占用车行道、人行道) |
非占道停车 (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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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 |
B 类 |
室 外 |
室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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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 |
小型车 (辆·次) |
首小时内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以后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 |
首小时内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以后每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
2小时内3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以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 |
2小时内3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以后每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
中型车 (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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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内5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以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 |
2小时内5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以后每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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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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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内7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以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 |
2小时内7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以后每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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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 |
不分区域、不分泊位类型,统一实行每夜按次计费,标准为:小车5元/辆·次,中型车7元/辆·次,大型车10元/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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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时段 |
白天时段停车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下同)的,不收取白天时段停车费用;夜间时段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不收取夜间时段停车费用;跨时段停车总时长不超过2小时的,按停放时间较长时段的起价收取。其余跨时段停车的,实行分段累进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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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一、车型划分:1.小型车:指7座(含)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以下货车。2.中型车:指8座(含)至19座(含)客车,1吨以上至2吨(含)货车。3.大型车:20座(含)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后,在最高限价内自主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
(四)优惠措施
20 分钟内(含 20 分钟)停车免费;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车辆、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免费;残疾人专用车辆和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免费的车辆免费。
(五)实施范围
1.依法设置的道路(人行道、车行道)临时停车泊位。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对社会开放的内部停车泊位。
3.政府投资建设的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医院、学校、公园、体育场馆的停车泊位。
四、停车及收费管理
(一)收费单位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按标准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以及不执行优惠措施、趁机扰乱停车收费秩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交通违法处置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停车不入位、不按道路交通指示标志停放、在未设置停车泊位路段停放或违反禁令标志停放等违规行为。
(四)住建及相关部门要加快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努力缓解城区停车资源供求不足矛盾。
五、社会影响
实行主城区机动车停放差别化收费标准带来的主要影响:一是提高中心城区占道停车泊位周转利用率,引导车辆向区域外分流,减少路内停车压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矛盾;二是引导车辆到路外停车场地停放,提高路外停车场的使用率,有利于公共停车资源合理配置;三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转变出行方式,选择公共交通或非机动车出行,倡导“绿色出行” “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