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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乐山高新区发改局,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乐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峨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各CNG加气站:
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8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全市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3.20元/立方米。
(二)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乐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峨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车用压缩天然气(CNG)转供价格调整为2.10元/立方米。
(三)其他燃气公司车用压缩天然气(CNG)转供价格按管理权限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确保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调整到位。
(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转供企业要积极组织气源保障供应,每月15日前将上月CNG购气发票扫描件和购销统计表按管理权限报发改部门。
(三)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要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三、执行时间
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调整执行时间从2019年4月2日零时开始执行。执行期间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妥善处理并反馈我委。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