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视力色: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乐山能投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电动汽车
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发改价格〔2018〕167号
乐山能投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我司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和收取充电服务费的请示》(乐山能投〔2017〕12号)收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我省部分市(州)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在成本测算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向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时,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限为0.58元/千瓦时,按充电电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限的基础上由你公司确定,报我委备案。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电价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