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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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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工作的通知

乐发改政策〔201859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苏稽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租借资质、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歧视排斥投标、违法转包分包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

(一)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承担相应的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制度和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2、住建、交通、水务、经信、农业、林业、商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现场的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上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3、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控制价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等进行评审认定。

4、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5、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依法依规抽取评标专家,保存开标评标录音录像资料;对进入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按照《乐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现场管理;对乐山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维护管理。

6、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7、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招标投标和建设领域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明确责任人职责

8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以向相关部门备案和他人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9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依法依规代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等招标活动,共同履行招标人义务并承担招标人责任。

10、投标人依法自愿参加投标活动,对投标活动过程和投标文件负责。

11、中标人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履行总承包单位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规定

(三)严格落实招标管理规定。招标人(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凡是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招标方式和调整招标规模范围;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会议决议形式代替招标核准事项和代替招标活动;不得扩大抢险救灾项目范围;不得将应该招标的项目下放到村委会实行“一事一议”。 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不得擅自增设资质要求;不得设置企业资质标准配置以外的人员要求;不得设置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不得提出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招标人必须全面落实代理机构比选、招标文件标准范本制度等,不得擅自更改标准范本相关内容。

(四)严格落实投标管理规定。投标人依法参加投标活动,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独立参与投标活动。不得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租借资质投标围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买标卖标等。

(五)严格落实建设管理规定。项目业主作为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工程合同备案、主要负责人压证施工、逐日考勤登记、负责人更换等制度。对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约定人员不符的施工单位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后,要全面履行总承包单位责任,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强化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制度。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肢解后转包、分包;严禁将分包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严禁注册人员挂靠和出借证书;不得有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约定人员不符行为发生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的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巡查机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加大备案合同履约情况跟踪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施工单位随意变更项目管理人员、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建设期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建立检查台账和问题台账。

三、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严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建设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招标人违反规定规避招标擅自变更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违规发布招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行政主管部门对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投标、设置条款歧视排斥投标、租借资质投标围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买标卖标、借牌、挂牌、非法转包或分包以及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约定人员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将企业纳入到“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限5年,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违规发布招标信息、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违反相关规定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将企业纳入到“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限5年,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4、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企业纳入到“失信企业”名单,期限1年。

5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七)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巡察、审计、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招标投标和建设领域涉及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从严查处、一查到底。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市、县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各部门对其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乐山市纪委机关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公安局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乐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乐山市水务局

乐山市审计局          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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