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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有关用户抗击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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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有关用户抗击

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乐发改价格〔202061

 

各区、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局,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局,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供水有限公司,乐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峨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相关企业抗击疫情影响,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有关用户抗击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51号),现转发你们,结合《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3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文旅企业经营困难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4号)的相关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策学习宣传

各地发改部门、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切实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加强政策宣传。发改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有关价格政策措施,抓紧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配合相关部门将相关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二、及时落实各项电价支持政策

各供电企业要按照川发改价格〔202043号、5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30%电费补贴政策、两部制电价支持性政策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支持政策等。

(一)按照川发改价格〔202043号文规定享受电费补贴的,其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补贴期限及工作流程等,按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纳入电费补贴范围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相关中小企业应享受电费补贴的电量应合理确定。

(二)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关文旅企业给予目录销售电价30%电费补贴,相关事宜按乐府办发〔20204号文的规定执行,补贴期限为202024月,电费补贴标准计算按照川发改价格〔202043号文“补贴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乐电公司等市管地方供电公司两部制电价支持政策,按照川发改价格〔202051号文中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地方供电企业两部制电价支持政策,由相关发改部门按电价管理权限及时予以明确,进一步降低相关企业用电成本。

三、严格执行用水用电用气支持措施

(一)各供水、供气企业要按照乐府办发〔20203号、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相关企业,在规定时期内按现行政策规定价格(或结算价格)的90%结算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用气费用。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按照川发改价格〔202051号的相关要求,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质生产企业用电、中小企业积极落实用水用气“欠费不断供”、“依申请延期缴费”及“延期交费免收滞纳金”等相关措施。

四、其他事项

(一)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扶持性政策措施中涉及价格政策的,从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或市级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相关政策措施中,涉及价格政策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按照管理权限出台的相关价格政策措施,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请各相关企业将上述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执行时限、存在问题等及时报送当地发改部门(市管企业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各地发改部门请于次月3日前将收集的上述情况书面上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上报。

 

附件:川发改价格[2020]5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有关用户抗击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PDF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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