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价费管理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量统计: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 分享到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

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

复产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乐发改价格〔202077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发改局,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乐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峨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7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思想认识

请各地、各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正确理解文件精神,强化政策宣传,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要求和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等上游供气方制定的降价具体方案及时落实和全额传导到位,通过降低用气成本有力推动相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二、做好工作衔接

各地、各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做好国家、省阶段性降价措施与我市相关天然气优惠政策事项的衔接工作。各生产经营企业对纳入市政府办相关文件规定优惠范围的企业,在规定的优惠期限内应先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实相关阶段性降价措施、计算应缴金额,再按我市相关文件规定的90%结算当月用气费用。

我市天然气管道短距离运输费用下降10%的降价空间全额用于降低涉及非居用气企业终端销售价格。

三、抓好政策落地

(一)各地、各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以2月22日—6月30日为周期进行测算,不考虑前期疏导情况,确保此次各环节降价空间全部疏导到终端企业。

(二)各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与此同时,要确保真实、完整记载和保存用户各月用气量、气费结算明细等资料备查。政策落实情况(措施、降价涉及企业户数、金额及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等)请于当月结费后3日内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市管燃气企业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请于次月3日前将辖区内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相关措施及执行情况等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川发改价格【2020】75号 关于落实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