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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0-04-20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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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

充换电设施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发改价格〔2020155

 

各区、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我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在借鉴其他省市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有关做法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有认定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现将修订后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开展充换电运营业务的企业,在固定场所集中有偿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具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且项目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乐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二)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经营场地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用场地,主要为电动汽车充换电提供服务,不提供专门的停车服务。与停车场库合建的充换电设施,应建设在停车场库相对集中的专门区域,设置明显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牌,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非充电车辆占据充换电位。

(三)经营场地若不属于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与场地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方签署不少于3年的合作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

(四)充换电设施应具有一定规模,其用电设备装接总容量不小于150千瓦,同一经营场所配置的充电桩数量应不少于5台,同时配套建设有供电、监控等设备,保障安全运营。

二、符合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条件的经营企业可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供电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给予电网接入支持。

三、直接报装接电且符合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按规定执行大工业电价(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已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且已执行大工业电价并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的现有充换电场站,继续视同为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按照前款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但应在本《通知》印发后6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条件完善。

四、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等相关工作,在经营场站设置明显的充换电标识标牌,并标明收取的电费及服务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强化政策宣传,及时将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相关电价政策等规定向辖区内相关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做好宣传,收集、反馈政策执行情况,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原《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18284)同时废止。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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