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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市主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09-08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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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主城区各公共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8〕50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乐山市主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山市主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水务局
                                                                                                            2021年8月18日

 

乐山市主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

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16〕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8〕509号) 《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规定和要求,结合乐山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落地见效,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不断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根据现行用水定额标准,合理下达用水计划,科学确定超计划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根据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要求,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以及“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三)主要目标。凡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非居民用户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乐山市主城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含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非居民用户。
(二)用水定额。按照《四川省用水定额》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对地方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参照国家标准《取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定额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当年用水定额。
 (三)计量缴费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以自然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计量缴费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用水时间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分月用水定额汇总测算。
(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在计费周期内,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量分为三档,并执行不同的加价标准:
一档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含10%)以内,超出部分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加收1倍水费;
二档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30%(含30%),超出部分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加收2倍水费;
三档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30%以上,超出部分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加收3倍水费。
凡纳入经信、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名单的企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一档超出部分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加收1.1倍水费;二档超出部分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加收2.1倍水费;三档超出部分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加收3.1倍水费。
(五)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六)定额管理。乐山主城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量实行定额(计划)管理,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用水定额》或《取水定额》标准核定,并作为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依据,用水定额核定后在收费大厅进行公示。非居民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增加用水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用水定额,并提供生产规模调整、用水统计分析、节水措施等相关资料。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供水企业不得自行调整非居民用水定额。
(七)资金使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一并收取,单独核算。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优先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提升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也可提取不超过30%的资金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计量缴费周期确定、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水量核定,指导城镇供水行业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推行,制定节水奖励具体办法,并向城镇供水企业提供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水量核定明细表等工作;城镇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具体实施,按标准收取超定额水费,并按年度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超定额水费收支情况等工作。
(二)推进信息公开。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相关部门每年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供水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和水权交易试点。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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