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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10-20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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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

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乐发改价格〔2021〕405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发改局,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峨供电有限公司,乐山市金洋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具体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在转发该文件时提出了我省的贯彻意见,现一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请各地、各电网企业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辖区内有地方电网的,请所在地发改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送地方电网公司,督促和指导地方电网企业在10月25日前研究提出本公司取消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目前,我市国网供区仍存在与主供区尚未同价的供区,请国网乐山供电公司协助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做好取消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并积极做好相关代理购电工作。

 

附件:川发改价格〔2021〕381号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

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1〕381 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有关燃煤发电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交易电价,在现行基准价0.4012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二、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尚未同价的供区,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研提取消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地方电网供区,由地方电网研提取消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方案;方案请于10月25日前报送我委;具体方案另行明确。

三、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方案,认真开展代理购电业务,并积极做好政策解释、购电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 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仍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等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就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改革内容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

(二)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三)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

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

(四)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各地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强政策协同,适应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需要,进一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丰富中长期交易品种,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强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

(二)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各地要加快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电力现货市场未运行的地方,要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当地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当地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制定并不断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电力专场交易,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指导,对地方不合理行政干预行为,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及时督

促整改。

(四)加强煤电市场监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电力企业、交易机构参与电力专场交易和结算电费等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指导发电企业特别是煤电联营企业统筹考虑上下游业务经营效益,合理参与电力市场报价,促进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平稳出台、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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