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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17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