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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
收费管理的通知
乐发改〔2022〕223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乐山高新区产业经济发展局、社会管理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2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未列入《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17〕167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