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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乐山市社会福利院自费代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08-02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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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乐山市社会福利院自费养服务

收费标准的批复

 

乐山市社会福利院:

你院《关于调整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请示》(乐市福院〔202222号)收悉,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62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依据成本监审报告,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共同研究,现对你院自费代养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床位费

(一)单人间收费标准:1460元/人·月,含:床上用品、洗漱用品、报刊书籍、水(2吨/人·月)、电(50度/人·月)、无线上网、收视费。                            

(二)双人间收费标准:780元/人·月,含:床上用品、洗漱用品、报刊书籍、水(2吨/人·月)、电(50度/人·月)、无线上网、收视费。

二、护理费及服务内容

(一)一级护理(老年人能力评估为0级,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收费标准:750元/人·月。

服务内容:1.建立健康档案,持续慢病管理;2.晨晚开关门窗,通风采光,定期消毒,控制院内感染;3.清扫房间卫生,整理室内物品,保持室内干净整洁;4.每天送开水到房间,送饭菜到餐厅,清洗消毒餐具;5.提醒和指导老人洗漱、沐浴、洗头、洗脚、剃胡须、修剪指(趾)甲;保持容貌整洁;6.定期收集、更换、清洗外衣和洗床上用品;7.护理员24小时值班,按时巡查房,观察老人身心状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8.定期组织开展康乐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康复健身器材,提供健康指导、康复锻炼、心理辅导;9.定期组织健康体检(费用自理)。

(二)二级护理(老年人能力评估为1级,基本具备日常生活能力,日常生活行为需协助)收费标准:1100元/人·月。

服务内容:在一级护理服务基础上新增:1.医护人员每日巡查老人健康状况,定期测量体温、脉搏、血压,管理老人口服药物;2.协助指导老人洗漱、沐浴,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余季节每周1次,保持容貌整洁,身体清洁无异味;3.定期帮助老人理发,剃胡须、修剪指(趾)甲;4.帮助整理床上用品和衣物;5.毛巾、洗脸盆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6.开展订餐服务,协助热饭菜;7.协助老人参加康乐活动、文化娱乐活动。

(三)三级护理(老年人能力评估为2级,日常生活行为部分依赖他人护理)收费标准:1700元/人·月。

服务内容:在二级护理服务基础上新增:1.帮助老人洗脸、洗手、洗脚,定期帮助老人沐浴、擦身;2.协助老人大小便,即刻洗净清洗痰盂、便盆等卫生用具;3.帮助老人穿脱衣裤、鞋袜;4.按照医嘱,协助老人吃药;5.协助老人就餐,帮老人冲泡辅食;6.陪送老人参加康乐活动、文化娱乐活动;7.指导开展康复锻炼。

(四)四级护理(老人能力评估为3级,日常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收费标准:2300元/人·月。

服务内容:在三级护理服务基础上新增:1.帮助老人洗漱,口腔护理,个人卫生清洁无异味,做好皮肤管理,预防压疮;2.帮助老人洗澡和换穿衣裤鞋袜;3.帮助老人排便;4.衣裤鞋袜、床上用品随脏随换洗;5.送饭到房间,按时喂饭、喂水、喂药;6.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辅助器具;7.若安全需要,征得家属同意,为老人提供使用束缚带等。

(五)除上述四个等级以外的护理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膳食费

膳食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

四、医疗费用

按照你院医疗服务资质,为入住老人在院期间开展医疗服务,其收费按照乐山市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执行。

五、规范收费行为

(一)着力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你院属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收养城市特困人员,同时面向社会老人提供助老养老服务。应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收费公示工作。你院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与等级、基本设施条件、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三)坚持自愿原则。入住老人或其家属自愿选择房间类型、个性化服务项目后,按对应床位费收费标准和护理等级收费标准以合同形式约定相关费用,确保老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四)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你院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做好服务工作,坚持未服务不收费原则,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若国家、省有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民政局

20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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