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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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集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有序开展节能审查、节能验收、能源利用、节能管理等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委拟建立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为我委节能审查、节能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

二、征集原则

本次征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

三、建立方式

我委建立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无名额限制,但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备选库有效期至20221231日。

(一)入选。

各机构自愿申请,我委组织综合评定后对入选的中介服务机构予以确认。

我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二)退出。

入选的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备选库。

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委托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由我委研究决定从备选库中退出。

中介服务机构超过2次放弃委托任务的,自动退出备选库。

(三)公告。

入选或者退出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在我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告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四、工作任务

(一)任务类型。包括节能评审、节能验收、能源利用、节能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工作。

1.节能评审。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出具节能报告评审意见。

2.节能验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相关规定、标准、措施以及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情况进行核实,出具节能验收报告。

3.能源利用。对项目或者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出具能源利用报告。

4.节能管理。为我委组织开展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督察以及相关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5.竣工验收。主要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出具预算内项目投资验收情况报告。

(二)任务委托。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委托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工作任务时,采取在备选库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节能中介服务机构中,按照进入备选库时各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抽签决定的排序,依次确定工作事项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按照我委委托要求按时完成。需要召开相关会议的,原则上在工作任务所在地进行。同一机构不能承办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和节能验收事项。

五、服务费用

(一)费用标准。根据委托事项类型确定具体费用。

节能评审:25000/项。

节能验收:25000/项。

能源利用:20000/项。

节能管理:1500/人·天(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业人员)。

竣工验收:25000/项。

(二)费用组成。服务报酬包括:人工成本、差旅费、资料费、会议费、评审费、相关税费等。

(三)费用支付。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完成委托工作任务后,我委在一个月以内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六、工作要求

入选的节能中介服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3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4号令)、《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规定要求,能够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委托工作任务并出具工作成果报告。

我委对入选的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投资项目监管平台,在“信用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失信机构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七、申报条件

(一)申请的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的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四川省内设有分支机构;

2)具有在四川省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3)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

4)拥有5名及以上具备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

5)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申请的节能中介服务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属于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3)具有相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至少两年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4)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八、申报材料要求

(一)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的材料包括:

1)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机构2017年以来类似业绩清单(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税务登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提供相关审批和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或其它能证明财务稳定的材料;

6)近两年以来本机构可核实的业绩证明材料;

7)组织结构、人员职责、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等书面说明材料;

8)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自愿按照委托要求承办工作任务的声明、不从事与接受委托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见附件5)。

(二)专业人员的材料包括:

1)人员汇总表(见附件3);

2)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3)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九、报送时间

请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含电子版,纸质材料每页均需盖章,封面格式见附件6),于2020626日前报送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发展与资源环境科)。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98

联系人:曾敏燕

电话:0833-2131105(传真)

邮箱:821290358@qq.com

 

附件: 1.机构基本信息表

2.2016年以来类似业绩清单

3.人员名单汇总表

4.人员基本情况表

5.符合性声明

6.封面格式

 附件1—6.docx关于征集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告.pdf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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