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03-03 浏览量统计: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 分享到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乐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结合我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起草了乐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343日,请于4318:00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联系人:曹霞 联系电话:0833-2093347;邮箱:331269690@qq.com

 

附件:乐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


乐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设备及重要材料采购标段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乐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方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以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应当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应当强化勘察设计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工程量清单以及编制质量,充分预见并合理划分合同风险,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杜绝随意增加工程造价以及不合理低价合同。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先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经财政评审后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不得采用下浮费率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和经财政评审的预算价。经财政评审的预算价,可竞争费用的部分下浮一定比例后,为项目招标控制价和承包合同总价。

第七条  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实际支付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第八条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应当实施全流程电子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评审一律采用合格法,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经评标委员会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由招标人当场公示,同时应公示未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并注明原因。如果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构成,组建程序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条  符合性评审结束后当日,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随机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低于3家)进入招标人评选择优环节。

第十二条  在抽取结果出来后,招标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将抽取结果和中标结果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随机抽取的比例以及择优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在择优环节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鼓励招标人依法依规创新择优办法。

第十五条  招标人择优环节的相关资料应作为招投标档案保存归档,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随中标结果一起报送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部门汇总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对履约情况较差的中标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完善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增加实施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所需的相关功能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过程的指导协调;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招投标监管职责分工,做好全过程监管,依法受理投诉,依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违规评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发现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违规干预、插手招标投标等涉嫌违纪及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九  实施细则由乐山市发展改革委员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98号   电话:(0833)2131641

网站标识码:5111000034   蜀ICP备11014142号-5   备案图标川公网安备51110202000199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