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04-25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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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乐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20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乐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25日,请于5月25日18:00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联系人:文斯;联系电话:0833—2342902;邮箱1021302897@qq.com

 

附件:乐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424  

 

 

 

附件

乐山市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撑作用大,行业示范带动效应明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骨干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五条  乐山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履行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申报市重点项目范围包括:

(一)乐山市境内的省重点项目。

(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全市重大决策部署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申报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第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第六条所列范围和第七条所列条件,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申报,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并征求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条  项目建议名单经市委、市政府审定按程序印发实施。

十一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适当调整,对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增列入市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市重项目按照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确保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十四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市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按照职能职责,分级分类统筹项目的规划论证、谋划生成、滚动储备、建设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以及做好外部配套、社会稳定、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生成、前期、建设、投运全过程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完善项目谋划储备工作机制。精准对接国家、省级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积极推动储备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对暂时无法实施、需退出储备库的项目加强跟踪,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项目推进对接机制。发展改革、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市项目。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调度制。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市重项目储备库,依托乐山市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滚动更新,督促项目推进项目牵头单位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库、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乐山市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等网络调度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开展市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九条  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项目牵头单位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共性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研究推动。

第二十条  完善市领导牵头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明确市级重点推进项目的挂联市领导,负责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

二十一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牵头单位和个人确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推进项目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四川省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省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项目水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

第二十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涉及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和项目成熟度,每年预算安排市本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市本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县级作为实施主体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推动项目加快落地。

第二十五条  做好市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多渠道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市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按照上市一批、储备一批提升一批工作思路,大上市培育力度。支持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项目建设。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开展市重点项目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按期发布市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深化财政金融互动,按照省、市相关政策予以融资奖补。驻乐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省分行加大对乐山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三)发挥市、县(市、区)国企集团投融资功能。鼓励市、县(市、区)国企集团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项目建设。

二十六  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因未及时实施征收、供应、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减少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项目。

第二十七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环境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

 

第六章  督导通报

 

第二十八条  开展市重点项目督导。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开展“红黑榜”通报。按季度对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红黑榜”名单。对第四季度进入“红榜”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黑榜”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黑榜”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整改提升。

第三十条  实行考核奖惩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目标绩效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进市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对重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三十一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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