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4-09-20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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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的

提醒告诫

 

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3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价格自律,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

二、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增强社会责任感。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倡导物业服务公司不收或少收场地租用费,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要妥善处理好价格收费纠纷,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环境。

三、加快充电设施升级改造。目前已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尽快实现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计价;其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快升级改造步伐,尽早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四、持续规范经营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服务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发展改革部门将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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