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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解读三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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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解读三

 

2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现将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申请延长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

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职工医疗(生育)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医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将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比如:如果疫情2月份解除,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最长可延至5月份缴纳。

 

二、延长申报缴费期的医疗保险费是否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受疫情影响延期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三、延期办理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是否受到影响

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四、征收机构对有历史欠费的企业是否会开展集中清收

我市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人社发〔202022号)要求对参保企业的职工医疗(生育)历史欠费不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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