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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解读一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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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解读一

 

2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现将部分政策解读如下:

第(三)条政策解读:

市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调出、调入任务的企业,调运任务完成后,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注册所在地出台的具体申报程序,向所在县(市、区)交通、财政、商务部门申报,所在县(市、区)交通、财政和商务部门及时审核后兑现补贴资金。

 

第(四)条政策解读:

市商务局核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注册所在地出台的具体申报程序,向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等部门申报物流、疫情防控补贴,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等部门及时审核后兑现补贴资金。疫情防控补贴按照骨干企业经营规模大小按照3万元、5万元、10万元三个档次予以补贴,其中连锁便利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综合营业面积和门店数量中选择一项进行申报。商场、超市综合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内,连锁便利店门店数量10个及以内,批发、农贸市场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内的,按照3万元/户补助;综合营业面积5001-8000平方米,连锁便利店11-20个,批发、农贸市场营业面积30001-50000平方米,按照5万元/户补助;综合营业面积8001平方米及以上,连锁便利店21个及以上,批发、农贸市场营业面积50001平方米及以上,按照10万元/户补助。市商务局向金融机构提供市级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名单,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有续贷、融资需求的,主动与金融机构对接办理。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名单、市级生活必需品保供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名单经区县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审核后明确。

 

第(五)条政策解读: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所在地出台的具体申报程序,向所在县(市、区)商务、经信、财政等部门申报,所在县(市、区)商务、经信、财政等部门及时审核后兑现补贴资金。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名单经县(市、区)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审核后明确。

对纳入补贴范围企业按其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计算电费补贴;其中国网四川电网未同价地区客户、省属电网和地方电网供区内用户以及市场化客户、转供电客户均按对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国网四川电网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对于未缴纳基本电费的客户,以及现行基本电价征收标准低于国网四川电网基本电价标准30%的用户,以其实际缴纳基本电费为补贴上限。

供电企业根据企业相关用电量和补贴标准计算应补贴金额,省级层面承担的补贴金额由供电企业在当月结算电费直接扣减(其中供电公司与终端客户、转供电主体三方共同确认电量及电费补贴,转供电主体负责将补贴金额兑现给终端用户),由省发改委与相关供电企业直接核算;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承担的补贴金额,由用电企业直接向所在地财政局申报领取,供电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补贴期限为202025日起,有效期按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策解读:

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企业”的界定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相关情况进行确定。界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在行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是否正常,疫情发生前贷款还本付息情况是否正常,疫情发生后企业是否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等。金融机构采取的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措施,须符合金融监管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政策解读:

本条所指的利率下浮只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其中对享受续贷、展期利率下浮优惠的贷款企业,应符合《措施》第六条要求。本条提及的利率下浮10%为指导性目标,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定价自主权范围内给予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尽可能大的利率优惠。

本条中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范围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内,金融机构运用向人民银行新申请获得的再贷款资金所投放贷款的获贷企业。获贷企业由金融机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贷款利率须符合本条中的下浮要求。获贷企业享受的贴息比例,按现行再贷款利率标准,具体为: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企业,年化贴息金额为贷款本金的1.375%,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资金支持企业,年化贴息金额为贷款本金的0.875%。具体贴息申报流程以市财政局要求为准。

 

第(九)条政策解读:

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市、县两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对于列入名单中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因疫情原因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可向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免征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疫情期间及时合理调整其定额,受影响停业的,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及时准予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 个月。

 

第(十一)条政策解读: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响应、及时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税款退还到位,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企业只要符合条件,自行申报享受增值税免税即可。

 

第(十三)条政策解读:

减免租金的国有资产范围,指产权属于市属国有企业(区县国有企业依据本区县出台的政策或按照市级政策执行)且承租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国有资产。减免租金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由出租国有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相关标准认定,承租企业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减免租金的方式,原则上采用延长相应时间租期、交纳下一年度租金时减免的方式兑现政策措施;确定今年内到期并不再续租的企业,可以按租金税后金额进行退还。租金减免政策措施落实原则上由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对接落实,双方确定减免方式后,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疫情结束后,出租企业将相关资料汇总后报市国资委。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所在县(市、区)出台的具体申报程序,向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申报,所在县(市、区)财政等部门及时审核兑现补贴资金。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界定以市场监管局注册单位行业类别为准。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补贴,由各(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第(十四)条政策解读:

由县(市、区)确定从事鲜茶、蔬菜、水果流通和其他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补贴名单和补助金额,制定本区县补助政策,市财政按县(市、区)实际补贴的 25%给予补助。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注册所在地出台的具体政策和申报程序,向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申报,所在县(市、区)财政等部门及时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农产品流通重点企业名单由市农业局、市商务局明确

 

第(二十)条政策解读:

充分发挥四川省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作用,打造中小企业抗疫硬核通道,接受中小企业的咨询、建议、投诉,及时处理或转交相关部门。企业可以登陆四川省政务网(http://www.sczwfw.gov.cn/),在热点服务的四川企业维权板块,注册后,即可投诉。企业可下载四川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移动APP,通过移动端反映诉求。

拓展服务热线功能。各地 12315 热线要服从省、市政府统一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值班值守,畅通 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对中小企业的诉求,及时转接至当地相关部门协调办理,做到对中小企业的投诉案件和咨询案件件件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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