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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05-17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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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全文共六个章节,包含粮食经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条例》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流通管理作出规定: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优化监管措施,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认真落实粮食收购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了粮食收购许可,实行收购备案。但取消许可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相反监管的责任更加重大,要切实转变监管观念,改进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粮食收购活动日常监管,要认真指导企业履行备案职责和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监管。

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明确了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等方面的义务规定,加大了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特别增加了粮食经营者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责任。

加强粮食质量管理。进一步强化了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检验等制度规范,特别是明确了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为严把粮食入口安全关提供了法律依据。

突出节粮减损。对粮食储存、运输等环节节粮减损作出特别规范,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技术,大力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

严格依法监管。完善了粮食安全责任体制机制,强化了粮食流通监管部门职权,丰富了行政强制、信用约束、风险监测等监管手段,严格了行政监管部门、粮食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对粮食流通依法监管提出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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