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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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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9章71条,分别是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质量监管、产业发展、应急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是我省粮食流通领域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围绕省情实际,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作为粮食生产大省,突出严格耕地保护、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等重点,体现对粮食主产区及生产者的支持;作为粮食流通大省,突出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加强政策性粮食监管和粮食流通执法能力建设等重点,体现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监管的力度;作为粮食消费大省,突出产业财税支持、应急保障、质量监管、超标粮食处置等重点,体现对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的保障。四川《条例》制定出台是适应粮食安全保障新要求、粮食流通形势新变化、粮食消费新需求的迫切需要。

全面准确理解,深入把握新规定新要求

《条例》根据我省实际,从保障粮食安全内在逻辑出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规范粮食、财政等部门职责,法条条款涵盖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粮食安全保障的全链条、各环节。一是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相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省、市(州)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粮食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支持,粮食烘干、初加工用电、用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气优惠政策;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二是明确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同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粮食流通领域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三是强化闲置荒芜耕地监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并在法律责任中设置了相应罚则。四是确立大储备制度。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原则,确定了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商业库存和自主储粮的大储备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制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同时提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仓储设施自主储粮。五是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风险防控。规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明确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政府储备粮食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是倡导爱粮节粮。大力提倡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就减少粮食损耗、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对地方政府、粮食生者、粮食经营者、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公民个人、新闻媒体作出了推广节粮减损新技术新装备、改善粮食储存条件、开展粮食安全和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等规定。七是明确法律责任。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违法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了必须履行粮食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对禁止性行为作了相应处罚。新增了对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措施。

一、立法宗旨

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粮食安全保障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1.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

2.主要目标: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

四、政府履行主要职责

各级政府承担保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

1.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2.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3.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防止耕地“非粮化”;

4.加强粮食种质资源保护,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5.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储备动用高效;

6.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7.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促进粮食产业发展;

8.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控,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9.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五、助农增收主要措施

1.生产支持: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

2.规模经营:扶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

3.保险制度: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确保粮食生产主体利益;

4.利益联结:支持企业与农户等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

5.产后服务: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产后服务。

六、生产经营者履行必要义务

1.生产种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社会责任储备: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3.政策性粮食: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质量安全:对生产和经营的粮食质量负责,建立粮食质量追溯管理和召回制度;

5.应急任务:相关经营主体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调度,承担应急任务;

6.保持库存:保持必要库存量,履行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七、政策保障

1.储备管理: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

2.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设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执法力量;

3.资金支持: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损失补偿: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粮食救济: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

八、产业发展举措

1.产业规划: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产业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

3.设施建设:支持粮食仓储、批发市场、物流加工园区、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

4.用电用气政策:粮食烘干、初加工用电、用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5.科技创新:鼓励粮食安全科技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提高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科技水平。

九、违法追责新增六类行为

1.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致使粮食播种面积未达到当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

2.未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的;

3.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

4.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相关规定的;

5.未经同意擅自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6.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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