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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相应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4-02-05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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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相应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发改价格〔2019〕146 号

 

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峨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因国家调整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降低了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及基准门站价格。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调整天然气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57号)要求,现将同步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乐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及乐山峨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苏稽供区等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一户一表”用户第一阶梯气价由2.18元/立方米下调为2.16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气价由2.62元/立方米下调为2.6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气价由3.27元/立方米下调为3.24元/立方米;居民合表用户(含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由2.40元/立方米下调为2.38元/立方米。

二、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鉴于我省已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实际,各燃气公司要按照川发改价格〔2019〕157号文的要求,认真测算降价空间,同步传导改革红利,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至少降低0.03元,具体价格由供用气双方合同约定。

三、执行时间。上述价格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及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告知我委。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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